送给我们一次机会,留给自己一份保险
15320091168
关注我们
正洁动态
  • 正洁动态
  • 政策解读
  • 业界动态
取消
ZHENGJIE DYNAMICS
正洁动态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针对纳税人、缴费人反映的突出问题,现进一步推出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让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更多的便捷。 一、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总局进一步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二、完善纳税信用修复管理机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信用修复条件、统一修复标准、规范修复流程、畅通修复渠道,积极引导纳税人主动纠正失信行
政策背景: 根据财税〔2019〕1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文件规定可见,小微企业的优惠范围进一步扩大,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大幅放宽,与此同时,自2019年度以来许多高新技术企业也同时符合了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那么,企业在申报时应享受小微企业优惠还是高新企业优惠呢?如何选择最优政策呢? 01、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是否可以同时叠加享受小型微利企业
2019年,税务稽查愈发严格!最近收到不少企业反馈:在抄税清卡的时候,发现成了“风险纳税人”。建议会计严肃对待,并立刻对照自查,避免给企业惹上麻烦! 1.警惕!16种行为会被列为“风险纳税人”! 任何一家企业,只要存在涉税问题,都有可能成为“风险纳税人”。我们总结了16种常见的情况,如下图: 2.10大惩罚措施!成为风险纳税人后果严重! 一旦被税务系统识别为"风险纳税人”,将会受到重点监控!情节轻微的会受到税局的提醒“关照”,追究相关责任和要求拿出整改措施,而严重的将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
低价代理记账冲击市场! 随着稽查风暴的来临,金税三期大数据平台的上线……企业对代理记账公司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面对纷繁复杂的代账公司,我们应该如何选择呢? 之前,一条税务提醒的短信截图在朋友圈内不断传播,特别是代理记账从业者们,大多都转发了此图,如下: 很多人看到后,会说,又是低价代理记账惹的祸!的确,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创业者的不断涌现,成立公司越来越简单!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纷纷揭牌成立。而代理记账机构也随之应运而生。 特别是最近两年,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计算机会计软件的不断成熟,以及传统行业不景气企业急于寻找新的出路,一大批以“互联网+”为噱头的代理记账公司
一、小规模纳税人自开票扩至8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发市的《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明确,自3月1日起, 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二、全部一般纳税人均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明确,自3月1日起, 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
一、什么是高新企业?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
一、知识产权审查 1.企业在申报系统填报时自动与以在的知识产权数据比对,对已使用的二类知识产权.要求企业进行勾选,如不选,系统会提醒。 TIPS.重复使用的二类知识产权可填报,但不计入知识产权评价计 2.地市推荐后,系统会自动监测是否存在一类知识产权、二类知识产权同时多家申报认定高企,如有,涉及企业将退回。同时企业申报数据导4.拥有共知识产权的企业属高新技术产品的主要支撑,认定评审通过后,,其有效期内, 不得转让其他企业!否则年度将按主要高新技术产品联网排查企业 1.与市级市场监督局注册信息(公司注册)关联对于企业成立未达到一年(到申报时不足360天)、不属
近日,财政部办公厅、国管局办公室、中直管理局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 104号) ,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印发背景 当前印发该通知,是财政部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批示指示,通过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进步具体化、 制度化、规范化,增强针对性、操作性、可行性的务实举措。 2013年以来,财政部先后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 531号)等一系列文件, 不断完善、细化差旅费管理。是细化标准。将住宿费标准细化到
上一页 1234 到第
在线留言 | 在线客服(商桥 / 商户通
联系人:赵经理 15320091168
联系电话:15320091168
公司邮箱:zhengjie_sl@163.com
公司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都市花园大厦5号楼23层
友情链接
顾问微信二维码
社区二维码
Copyright © 2020 中税正洁 (天津) 税务师事务所 | 津ICP备17002002号 | 津公网安备 12010102000596号